为确保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准确理解并充分享受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现将《永胜县2026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依据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国家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实施的重要惠农政策。该政策自2015年起由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合并而成。2026年永胜县的实施方案主要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6〕4号)、《丽江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丽财农〔2025〕85号)制定。
二、补贴对象与范围
(一)补贴对象
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包括华侨社区)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种地人员(含职工、非职工从业人员、场员、土地承包户、种植户)。鼓励拥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明确约定补贴资金兑付对象,合同约定兑付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各乡(镇)可按合同约定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给流转耕地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同未约定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国有农场企业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转让且在合同中明确兑付对象的,按合同约定对象兑付补贴;在合同中未明确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
(二)不予补贴的九种情形
根据实施方案,以下九种情形的耕地不享受补贴政策: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以及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6.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未通过验收的耕地。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8.管控类耕地中,未严格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种植农作物的耕地。9.村集体未承包给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企业未承包租赁给种地人员的耕地。
三、补贴标准与方式
(一)补贴依据
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土地,原则上以承包租赁合同中租赁地块的国有土地确权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通过合法流转取得耕地经营权并约定兑付对象的,以合同流转地块的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为补贴依据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亩补助68.44元,县域内标准必须统一,严禁各乡镇以其他工作事项为由另行制定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提前下达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3985万元÷2026年全县核实确认的补贴面积58.23万亩。
补贴金额计算方式: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金额=该农户应补贴面积×补贴标准。
(三)发放方式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直接发放到户,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兑付。
四、申报流程与时间安排
各乡(镇)要按照“村(农场企业或农场企业分公司)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农场企业)复核、公示→县农业农村局抽核、汇总、确定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案→乡(镇)(农场企业)在本级和村级(农场企业分公司)公示→县农业农村局调整完善→县财政局复核补贴发放数据与资金预算指标情况→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的程序,强化部门责任、规范发放流程、加强公开公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有序发放。补贴资金兑付原则上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政策服务
强化耕地保护导向:政策引导农民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促进耕地地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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